-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马来西亚政府
- 发布日期:1993年10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一)中方去照
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马来西亚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广东省、福建省、湖南省、江西省和海南省。
二、马来西亚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古晋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为沙捞越州、沙巴州和纳闽联邦直辖区。
三、双方总领事馆成员人数(不包括服务人员)各以十八名为限。
四、两国政府各自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五、两国政府应根据包括《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领事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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