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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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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3年11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3年11月2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1月24日生效日期1973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罗马尼亚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去布加勒斯特展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文化交流,中国政府应罗马尼亚政府的邀请,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于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在布加勒斯特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艺术博物馆展出。

第二条

中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中国出土文物展览工作委员会。罗马尼亚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罗马尼亚展览局。有关展出的具体安排由双方上述机构另行商定。

第三条

展品目录为本协定附件甲。展品单项估价为本协定附件乙。该两附件非经双方负责展览机构的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条

罗马尼亚政府负责本协定附件甲所列展品的安全。在展品进入罗马尼亚境内后,罗方将采取周密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和展出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国政府将在北京把展品点交给罗马尼亚政府,点交手续由双方展览机构另行商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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