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重庆市江津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重庆市江津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 制定机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渝文备(2008)9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渝文备(2008)9号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在城镇从业期间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6号)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府函〔2000〕1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行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和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捆绑方式参保的原则。

第四条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我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本办法实施后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