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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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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6年08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8月19日效力级别:公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起恢复两国大使级外交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同意重新互派大使,并为对方大使馆的重新工作提供方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承诺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于北戴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以下简称“尼日尔”)政府决定两国恢复外交关系并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自中、尼恢复外交关系之日起,尼日尔政府即断绝同台湾的“外交关系”,并自中尼复交联合公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同台湾相互撤走“大使馆”和其他官方机构,在三个月之内废除同台湾签订的所有政府间条约和协定,尼日尔政府不再同台湾发生任何官方关系,不进行任何官方往来。

二、中国对尼日尔同台湾保持民间经贸往来不持异议。台湾在尼日尔的民间机构不得出现任何可能表示“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台湾为独立政治实体的名称、旗、徽等。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在北戴河签订,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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