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共和国领事条约
- 制定机构:格鲁吉亚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96年01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5月1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共和国领事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决定缔结本领事条约,并为此目的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定义
就本条约而言,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意义:
(一)“领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二)“领区”指为领馆执行领事职务而在接受国设定的区域;
(三)“领馆馆长”指受派遣国委派领导一个领馆的人员;
(四)“领事官员”指受委派以此身份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
(五)“领馆工作人员”指在领馆内从事行政、技术或服务工作的人员;
(六)“领馆成员”指领事官员和领馆工作人员;
(七)“私人服务人员”指受雇用专为领馆成员私人服务的人员;
(八)“领馆馆舍”指专供领馆使用的建筑物或部分建筑物... ...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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