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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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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6日文书字号:綦江府办发(2012)52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3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2)5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16号),加快我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经綦江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执行《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法律顾问聘任

(一)区政府法律顾问在我市各社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和法学专家中产生,由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由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提出建议人选,征求区司法局意见后,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二)人选确定后,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对工作职责、薪酬、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等约定明确。

(三)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2012年5月15日前将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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