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的意见(试行)
- 制定机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10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的意见(试行)
(2016年8月3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促进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执行人或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向其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委托律师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执行法院。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执行人员的调查。
二、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的事项及所需待证的事实。
三、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执行法官审核,签发调查令。
四、调查令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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