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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美国总领事馆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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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美国总领事馆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美国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议定下列各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七十三条,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派遣国领事官员住宅应享有与派遣国领馆馆舍同等不得侵犯、受到保护及免予征用的权利。如果为了国防或其他公用用途而必须征用领馆住宅时,接受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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