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议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4月1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4月1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议,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以下方面发展两国文化艺术的交流和合作:
一、文学、艺术、电影和视听的创作的促进;
二、文化、艺术的培训和教育。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在博物馆学、图书馆管理学和国家档案馆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发展文化艺术创作:
一、促进文学和出版事业的发展;
二、促进舞台艺术的发展:音乐、舞蹈、芭蕾、戏剧;
三、发展造型艺术:绘画、素描、雕塑(木雕、石雕等)、内部建筑和装饰;
四、作家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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