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12月0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颁布日期:19971202 颁布单位:北京
本协议签字后,经双方政府批准,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依据1987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文化、科学及教育合作协定》第五款,就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匈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匈牙利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第二条
匈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报考匈牙利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第三条
匈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在匈牙利进修、继续学习和申请学位。
第四条
中方承认匈牙利共和国颁发的普通中学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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