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解决印度尼西亚所欠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0年07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07月0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解决印度尼西亚所欠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协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indonesia)政府,为了解决印度尼西亚所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未了债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本协定旨在重整和解决印度尼西亚所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债务,其数量和金额见附件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记载,印度尼西亚欠中华人民共和国六笔债务,本息总金额为124,217,299.61瑞士法朗和8,126,829.34英镑;根据印度尼西亚方面记载,本息总金额为98,847,151.37瑞士法朗和8,126,829.34英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以印度尼西亚方面上述记载作为解决两国未了债务的最后依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印度尼西亚关于按照?巴黎方式?计算债务利息和重新安排债务偿还期限的建议。
第二条
附件一所述债务本金总计为96,228,329.59瑞士法朗和7,982,829.34英镑,由印度尼西亚在自一九七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的三十年内平均按年度分期偿还,详见附件二中的表1、2、3、4和5。但一九七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累计的债务本金64,152,219.60瑞士法朗和5,321,886.20英镑将在一九九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一次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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