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于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在雅温得签订)
- 制定机构: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6月2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于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在雅温得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喀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一个由四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具体科别人数详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喀麦隆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喀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与喀方化验师、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及其他医护人员协调配合,共同工作。通过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和互相学习,并尽可能的帮助喀方人员去中国培训。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喀麦隆姆巴尔马尤医院、吉德医院和雅温得妇儿医院工作。
第四条
喀方义务是:
1.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2.负责办理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的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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