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 制定机构:大韩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5月2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2009年08月05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使被判刑人得以在其国籍国服刑,以有利于被判刑人重返社会,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定义
在本条约中:(一)“移交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移管出其境内的一方;(二)“接收方”系指可能或者已经将被判刑人接收到其境内的一方;(三)“被判刑人”系指在移交方被法院判处监禁刑罚的人。
第二条
一般规定
根据本条约的规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移管被判刑人,以便在接收方境内执行移交方对该人所判处的刑罚。
第三条
中央机关
一、为适用本条约的目的,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中央机关进行联系,或者在必要情况下,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司法部,在大韩民国方面系指法务部长。三、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的中央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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