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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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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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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0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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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乡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维护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乡管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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