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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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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 发布日期:1951年06月15日文书字号:东法编字第2842号
  • 生效日期:1951年06月15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 效力状态: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东法编字第2842号


山东省人民法院:

前接你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鲁法行字第七二四号报告,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经本院提出意见并征询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处意见,兹得该处一九五一年六月二日发沪外(五一)四字第一五五一号函复:

一、准贵院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七日东法编字第0二二四八号函,为关于波侨言马瓦西列夫斯卡遗赠中国人林有良房产一案,请本处提供意见。

二、关于本案所涉遗赠问题,本处同意贵院意见,即一般对以遗嘱自由支配遗产,除有意识的剥夺女子继承权或剥夺无劳动生产能力继承人的继承权等类情形,应加以干涉外,是承认其有效的。至如遗嘱内容与我人民政府法令相抵触,则可宣布其抵触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三、本案中涉及外侨房产转移问题,根据外交部指示,凡外侨在华房屋,如欲转让出售(受让人必须为中国人)必须由外侨向我政府申请,经我批准后,方准出售,惟房屋基地应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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