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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多哥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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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多哥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多哥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多哥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多哥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二十一人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多哥从事医疗工作,其医务人员的专业将由两国政府共同确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或举办短期训练班,培训多方医务人员,使两国的经验和技术相互交流和传授。

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将与多方医务人员紧密合作,以便圆满地完成本条第一节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分别设在洛美中心医院附属救济医院和卡拉新医院。

在新医院正式开诊之前,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临时确定在卡拉地区中心医院。

医疗队从地区中心医院向新医院转移将根据两国政府共同确定的时间逐步进行。

第四条

医疗队在多哥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分地赠送给多哥,并由医疗队在多哥主管部门监督下管理和使用。其它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多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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