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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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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
  • 制定机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5月20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指引(试行)
(2019年5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2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破产案件审判,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强化破产审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全省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第一章 立案审查及受理第一条 坚持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破产申请,应当予以受理,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不受理破产申请。第二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应对其具备申请人主体资格,以及被申请人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清偿债务负有举证义务。

第三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可以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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