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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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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
  • 制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文书字号:〔2025〕16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9月12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查看 〔2025〕16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自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
查看 2025年09月12日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聚焦主责、专注主业、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用计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定进行相应扣分和加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三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依据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评审机制,组织评审委员会研究讨论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开展复核和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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