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1987年05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01月0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
第五章 最后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为加强领事关系,
以利于保护两国国家和两国国民的利益,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为此目的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定义
就本条约而言,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意义:
(一)“领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二)“领区”指为领馆执行其职务而设定的接受国的一定区域;
(三)“领馆馆长”指派遣国委派领导一个领馆的人员;
(四)“领事官员”指委派担任此职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
(五)“领馆工作人员”指在领馆内从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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