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1年5月27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5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21年5月27日修正版)
(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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