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09日文书字号:藏财税〔2020〕18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0月0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藏财税〔2020〕18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有关精神,自2021年1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划转后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年审申报等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藏财税〔2020〕17号)执行。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1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照缴纳时限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0月9日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