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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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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
  • 制定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1年09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1年09月1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各方”),根据各方国家元首于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的规定和原则,参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认为,在完全平等、相互尊重、互利、非歧视、循序渐进、开放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经贸协作关系,以及开展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有利于提高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坚信,成立上海合作组织能够更加充分地利用成员国在发展互利和多领域合作方面的巨大潜力和广泛的可能性,促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认为,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是现阶段上海合作组织内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任务,商定如下:

第一条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是:

发挥成员国经济的互补性以促进其经济的共同发展;

扩大贸易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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