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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四)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通过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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