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
(二)公共基础设施;
(三)农业农村;
(四)生态环境保护;
(五)重大科技进步;
(六)社会管理;
(七)国家安全;
(八)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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