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南非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12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自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及宪法程序之日起生效。
(一)中方去照南非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阿齐兹·帕哈德阁下阁下:
为进一步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并加强两国间的领事合作,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南非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别在约翰内斯堡、开普敦和德班设立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南非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同等数量的总领事馆,并同意南非共和国先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
三、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述的各自总领事馆的领区由双方今后另行商定。双方原则同意,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双方各自总领事馆可被允许在领区外执行领事职务。
四、双方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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