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河南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6月2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及《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拓展律师执业形式,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作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
(一)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在省辖市(包括省直管县)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三)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
(四)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在职人员;
(五)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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