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蒙古国健康部二○○四年至二○○八年卫生合作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蒙古国健康部
- 发布日期:1990年05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05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蒙古国健康部二○○四年至二○○八年卫生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蒙古国健康部(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九零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同意就二○○四年至二○○八年度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交换医学信息和资料
一、双方根据需要,互相交换与医疗服务组织有关的法律文件、医学专业杂志、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医疗技术信息、医学书籍和杂志以及在本国举办的医学科学会议的资料。
二、双方紧急交换有关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特殊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等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疑似或确诊病例方面的信息。
三、双方每年年底之前将各自下一年度举办卫生和医学国际研讨会的相关信息通知对方。
第二条
互派专家和合作领域
一、缔约双方互派专家和考察团,相互交流经验。每年双方派遣的人员不超过二...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