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省级经济开发区一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 制定机构:阜新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7日文书字号:阜政发〔2023〕12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省级经济开发区一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
阜政发〔202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本市省级经济开发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按照《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辽委发〔2020〕8号)精神和市委关于向省级经济开发区赋权的工作部署,决定赋予省级经济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30项,县级经济管理权限4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8项,行政处罚13项,行政检查3项,行政强制1项。同时,将各区(含高新开发区)行使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权限调整至市级发改部门行使。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市委编办、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应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全面做好省级经济开发区承接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工作。
各省级经济开发区要明确责任,做好组织培训和交接工作。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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