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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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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0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87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我区企业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保单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参加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期限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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