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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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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 制定机构: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9日文书字号:2025年第58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4月09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
2025年第58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至2025年5月13日24时进口的(以下称“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现就上述措施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现行适用的最惠国税率或暂定税率与已实施的加征关税税率之和)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二、对“在途货物”,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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