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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2012年清明节休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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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关于在2012年清明节休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大连商品交易所
  •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2日文书字号:大商所发〔2012〕41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3月22日效力级别:行业与市场规定
关于在2012年清明节休市期间调整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2〕41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12年清明节休市前后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12年3月29日(星期四)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8%,涨跌停板扩大至6%。

2012年4月5日(星期四)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氯乙烯和焦炭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7%,涨跌停板恢复至5%。

清明节期间,玉米品种仍保持7%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5%的涨跌停板不变。

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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