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3日文书字号:新司规〔2021〕1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7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新司规〔202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司法局,各地、州、市司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的适用标准。
第三条
实施公证执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
第四条
公证执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停业整顿、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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