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关于直接交换邮件的临时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尼泊尔王国
- 发布日期:1965年01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65年01月2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关于直接交换邮件的临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了加强两国间的邮政联络,议定下列各条:
第 一 条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和尼泊尔王国之间建立经常性交换邮件关系。交换邮件的种类为:平常和挂号信函、单、双明信片、印刷品、事务文件、货样和盲人读物。
第 二 条双方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互换局:中国方面为拉萨;尼泊尔方面为科达里。邮件应由指定的专人在聂拉木和科达里进行交换。
第 三 条双方交换邮件的邮费,用原寄国的邮票表示支付;对于按此方式支付邮费的邮件,投递时免收一切邮费。
第 四 条双方邮政主管部门应将各自的国际邮件资费表和有关邮件交换的业务资料通知对方。
第 五 条本协定签订后,关于交换邮件的具体安排,由双方邮政主管部门用通信方式协商解决。
第 六 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如愿停止履行本协定,可...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