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年文化交流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11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执行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年文化交流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科学、教育
1.双方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履行已商定的科学合作计划。
2.双方协助两国农业科学院的合作。
3.中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个教育部门代表团访朝。朝方表示接受。每个代表团各由四人组成,访问十二天。
4.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师范教育代表团访华十二天。中方表示接受。
5.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教育部门出版工作者代表团访华十二天。中方表示接受。
6.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师范基础技术专业代表团访华十二天。中方表示接受。
7.朝方在计划期间派遣四人组成的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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