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5月2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5月2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土耳其方面:
1、所得税;
2、公司税;
3、对所得税和公司税征收的税收。
(以下简称“土耳其税收”)
(二)在中国方面:
1、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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