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氟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09日文书字号:新发改医价(2013)41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1月2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氟氯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13)41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在西北五省(区)价格协调基础上,我委制定了氟氯西林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氟氯西林等167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西药66种、中成药59种、民族药42种。具体详见附件。
二、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和药品生产经销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我委《关于降低头孢甲肟等1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6〕802号)附表中百癣夏塔热片的生产企业由...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