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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