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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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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88年11月14日文书字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2号
  •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14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查看 第2号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已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查看 1988年11月14日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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