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6月03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青海省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第3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充分发挥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切实保障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整合资源、因地制宜、社会参与、惠及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成为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