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西兰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个人所得税;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外国企业所得税;
4.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新西兰:
1.所得税;
2.超额留存税。
(以下简称“新西兰税收”)
二、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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