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俄罗斯联邦卫生部关于传染性疾病控制的合作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俄罗斯联邦卫生部
- 发布日期:2003年09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9月1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俄罗斯联邦卫生部关于传染性疾病控制的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俄罗斯联邦卫生部关于传染性疾病控制的合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俄罗斯联邦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充分认识到传染性疾病控制的合作对保障两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并根据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俄罗斯联邦国家卫生防疫监督委员会关于保障居民健康的卫生防疫领域合作协定》和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在日内瓦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俄罗斯联邦卫生与医学工业部关于卫生与医学科学合作协定》以及二○○二年六月四日在莫斯科签署的《中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合作委员会卫生合作分委会第二次会议纪要》,经协商,达成如下合作计划:
第一条
根据两国首脑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在莫斯科达成的共识,双方将加强卫生与医学交流,充分利用现有的合作机制,优先加强在传染性疾病的发现、研究、诊断、治疗和预防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组织两国医疗和研究机构开展传染性疾病的病因学、流行病学、诊断和治疗的专家交流和互访,并联合在中俄边境地区开展有关重要疫源性疾病的地理流行病学等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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