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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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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6年05月2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5月2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巩固世界和平,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有计划地发展科学技术合作,以利于促进两国科技、生产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关系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本协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合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互相派遣专家进行考察、生产技术培训和在研究机构中进行长期和短期的工作性访问,以及其他合作方式。

二、按有关合同或工作计划,共同解决科学技术课题。

三、相互提供科学和技术领域中的情报资料。

四、相互通报关于获得材料、试剂和科学技术工作专用设备的可能性。

五、根据合同相互有偿提供许可证、技术秘密、资料、样品、材料试样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六、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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