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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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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03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3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有效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以下简称检疫性病虫)的传入,有利于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交流,加强两国植物检疫等方面的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危险性病虫通过植物和植物性货物出口或其他任何方式,传入另一方的领土,以符合另一方的植物检疫要求。

(二)相互将其领土上新发生的病、虫、杂草的分布及防治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交换正在执行的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包括植物检疫和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资料和检疫性病虫杂草国家检疫名单,缔约双方须在本协定签字后六十天内交换此国家检疫名单。

(四)通过专家互访交流植物检疫领域中取得的科研成果。

(五)必要时,可在植物检疫领域内,相互提供科学和技术帮助。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一方输入另一方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原件必须用英文写成),证明货物不带有检疫性病虫,符合进口国植物检疫要求。但不排除进口国有权对其采取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

输出的植物和植物性货物不得带有土壤。

本协定适用于一切贸易和非贸易性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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