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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保护和检疫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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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保护和检疫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4年05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5月1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保护和检疫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确保防止有害生物进入两国的领土和在两国传播,有效控制限定物材料的交换和销售,加强植物保护和检疫领域的双边合作,达成如下协定:

第一条

本协定使用的主要术语如下:

(一)“植物”指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二)“植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植物性材料(包括谷物)和那些虽经加工,但由于其性质或加工的性质而仍有可能造成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危险的加工品。

(三)“植物检疫措施”指为了检查植物、植物产品和运输运载工具是否存在检疫性有害生物所采取的措施。

(四)“有害生物”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五)“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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