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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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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 制定机构:杭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1日文书字号:杭政函〔2023〕4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2月1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2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适用本意见。

二、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有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在编制完成后1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权属以及析产、分户等相关手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内,因继承、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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