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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对海事法院法律监督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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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对海事法院法律监督机制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6日文书字号:高检发办字〔2025〕125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6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对海事法院法律监督机制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5〕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海事法院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为完善对海事法院的法律监督机制,确定下列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对海事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依法向海事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开展法律监督。

大连海事法院接受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青岛海事法院接受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南京海事法院接受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宁波海事法院接受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厦门海事法院接受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北海海事法院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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