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对海事法院法律监督机制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6日文书字号:高检发办字〔2025〕125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6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对海事法院法律监督机制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5〕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海事法院是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为完善对海事法院的法律监督机制,确定下列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对海事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依法向海事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开展法律监督。
大连海事法院接受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青岛海事法院接受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南京海事法院接受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宁波海事法院接受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厦门海事法院接受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北海海事法院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