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07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7月1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7月31日生效日期1986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愿意促进两国之间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目的:

(a)“缔约双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b)“授权人”:指缔约任一方管辖下的由该缔约方授权来提供或接受核材料、材料、设备和设施,或者给予或接受咨询或其它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之外的其它实体。

(c)“设备”:指为用于核活动而专门设计或制造并在本协定附件b之a部分中载明的机械、成套设备或仪器仪表项目或它们的主要部件。

(d)“材料”:指本协定附件b之b部分中载明的反应堆材料,但不包括核材料。

(e)“核材料”:指i“核原料”,即含有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贫同位素235的铀、钍,任何上述物质其形态为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者,含有上述一种或一种... ...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