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于二○○二年七月五日在哈博罗内签署)
- 制定机构: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2年07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7月0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于二○○二年七月五日在哈博罗内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博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第十批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批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博茨瓦纳医务人员共同进行医疗工作,密切合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由二十三名专家医生(内科二名、外科二名、儿科二名、放射科二名、******科三铝、妇产科二名、五官科一名、胸外科一名、神经外科一名、泌尿科二名、针灸科二名、眼科二名、肿瘤科一名),十六名护士(特别监护室护士四名、手术室护士四名、新生婴儿护理室护士四名、烧伤科护士二名、透析护士二名)和三名辅助人员组成。上述辅助人员的工资和往返博茨瓦纳和中国之间的国际旅费由中方支付。二十三名专家医生和十六名护士分别在首都马利亚医院和佛朗西斯敦仰加圭医院工作。本议定书项下所派遣的所有中国医生和护士必须在各自领域内具有专业水平和称职的。
上述三十九名医护人员中,有八人(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肿瘤科医生、二名烧伤科护士、二名透析护士及二名新生婴儿护理室护士)将于二○○三年后合适的时间派出,其余医护人员于二○○二年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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