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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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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乌政办发(2012)170号
  • 生效日期:2012年11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2)17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30日


乌兰察布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站建设标准》、国家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建设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政府统一领导,代表政府及行业作为公安消防部队的补充力量,纳入全市消防调度系统,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业务指导,由地方政府聘用的专职人员执勤,担负责任辖区灭火及救援任务的专职消防队。主要包括城市、县城政府专职消防队、苏木、乡镇(场)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行业专职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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