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民主也门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五日在亚丁签订)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8年04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8年04月1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民主也门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五日在亚丁签订)
(签订日期1978年4月15日生效日期1978年4月15日)
根据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要求,为了加强中国和民主也门两国间医务合作,发展民主也门卫生事业,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四十名左右医务专业人员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赴民主也门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的医疗队,其任务是进行防病治病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在工作地点通过短期训练班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培训也门技术人员。
第三条
医疗队从事医疗工作的具体医疗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民主也门大使馆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商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在民主也门工作期间的医疗队无偿提供所需的主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必需品,并负责由中国运至亚丁港。医疗队直接负责保管、储藏、使用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一般常用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必需品由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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