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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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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02月1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3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换文


中方复照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尚慕杰

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的照会,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三日在北京进行的关于已修改过的一九八○年九月十七日签订于华盛顿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协定”)的会谈。我谨建议,作为这一会谈成果,协定在以下方面作进一步修改:

一、指定

中方在未指定协定附件一中第三条航线上的全货运航空公司的情况下,可即指定另一家经营混合航班的空运企业自行选择在第一条或第二条航线上经营或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另一航线上经营。

二、代号共享

协定第十一条第五款应予修改,将现有该款改为第五款第(一)项,并增加以下第(二)和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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